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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由常务委员会召集。委员会由驻会主席、副主席通过商议指定的副主席主持。 (二)全委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委员。工作需要时,可以吸收不是常委的县(市、区)科协主席、市科协机关部室负责人、基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。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。 (三)全委会议题一般由常委会讨论决定。全委会由办公室进行会务筹备工作并在会前两天将议程、时间、地点和要求通知与会人员。 (四)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: 1.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; 2.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主席、副主席; 3.审议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; 4.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; 5.因工作需要,可以变更或增补委员、常委、副主席、主席。 6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(五)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,少数服从多数。会议的议案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,须经全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。 (六)全委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,全委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收集、督办。 (七)全委会决议一经作出,不得随意更改。需要更改原决议的,应提请下次全委会复议。遇特殊情况和作出重大变更时,须经常委会讨论决定。